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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椒说法】解析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原则”~

2017-09-04 卿徹轩 青浦交警
青椒蜀黍说

首先我们来预设一个场景,B正常行驶,A在同车道追尾B车。

请大家来看一段事故后的对话:

A:“你路上怎么好急刹车的啦?”

B:“个么我脚抽筋了一记呀,我在你前面的咯,我正常刹车你追尾我咯!”

A:“你路上哪能乱开的啦?急刹车这么刹都被你吓死了好哇?”

B:“个么我有道理的咯!又不是故意的!你跟车没跟我保持安全距离咯!”

A:“什么安全距离啊!”(说到这,A一时语塞,跑去B车仔细转了一圈)

B:“看什么啦?这么明显的你全责?我这个也坏得不算很厉害,

算了两百块,我认倒霉好哇?”

A:“什么两百块?你看看你车子,你前面挡风玻璃年检标志也不贴的!你年检了伐?没年检你根本不应该开在路上!这事故是你的责任好哇!”


大家怎么看?B车驾驶员被追尾,

是不是因为没贴年检标志就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交警蜀黍在场,又会怎么定责呢?

请看青椒蜀黍给大家讲: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原则

The consequences within traffic accidents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

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因此,事故认定关键中的关键,在于这六个红色大字

直接因果关系


一说到因果关系,许多人就很容易产生误解,

比如说,佛教的因果概念:

“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欲知来生事,今生作者是。”

这辈子的结果,就是上辈子造的因,要知道下辈子过得怎么样,

就看看这辈子是修善还是作恶......

青椒蜀黍发现许多朋友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

会有跟佛教因果类似的误解,

那就是忘记了“直接”二字,将因果关系无限扩大化。

因此,青椒蜀黍今天就来教大家一种方法,

可以自我判断一下一些简单事故的责任:

假设法

假设法很简单,就是假设我没有做过这件事,

假设把这个你认为影响事故定责的行为拿掉,

看看事故还会不会发生?

如果事故还会发生,

那这就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我不小心被人家车撞了,我没有随身带驾驶证。

这会不会影响我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呢?

我们假设,我没有做“不带驾驶证”这件事,即我带着驾驶证,

事故会不会发生呢?

依然会!

因此,不带驾驶证虽然是交通违法行为,

但这与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带驾驶证”应当受到处罚,但不影响事故的责任认定。

两码事,行政违法归行政违法,责任归责任。

在开车时接了一个电话,

结果一时分心追尾了别人。

假设“接电话”这个行为没有了,

即我并没有因为接电话而分心,

那还有没有可能撞上呢?

不会了,不接电话我就不会分心,

也就不会撞到别人了。

因此,“接电话”这个违法行为影响责任认定。


那么又有朋友要问了,

就像第一个例子所说,虽然我没有带驾驶证的行为是交通违法,

但是与事故定责没有直接关系,

可是仍然是交通违法啊!

没错!

所以民警在现场勘验交通事故时,

通常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处理掉,

然后再根据违法行为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关联开展进一步工作。

这也就是有的朋友曾经抱怨“撞了车还被处罚”的真正原因。


但是最后说一句,

交通事故的现场、原因错综复杂,

今天介绍的办法只是原理,

实际责任认定还是以处置事故交警的说法为准哦~

现在大家明白了吗?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点帮助呢!

青椒在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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