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椒说法】解析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原则”~
首先我们来预设一个场景,B正常行驶,A在同车道追尾B车。
请大家来看一段事故后的对话:
A:“你路上怎么好急刹车的啦?”
B:“个么我脚抽筋了一记呀,我在你前面的咯,我正常刹车你追尾我咯!”
A:“你路上哪能乱开的啦?急刹车这么刹都被你吓死了好哇?”
B:“个么我有道理的咯!又不是故意的!你跟车没跟我保持安全距离咯!”
A:“什么安全距离啊!”(说到这,A一时语塞,跑去B车仔细转了一圈)
B:“看什么啦?这么明显的你全责?我这个也坏得不算很厉害,
算了两百块,我认倒霉好哇?”
A:“什么两百块?你看看你车子,你前面挡风玻璃年检标志也不贴的!你年检了伐?没年检你根本不应该开在路上!这事故是你的责任好哇!”
大家怎么看?B车驾驶员被追尾,
是不是因为没贴年检标志就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交警蜀黍在场,又会怎么定责呢?
请看青椒蜀黍给大家讲: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原则
The consequences within traffic accidents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
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
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因此,事故认定关键中的关键,在于这六个红色大字
直接因果关系
一说到因果关系,许多人就很容易产生误解,
比如说,佛教的因果概念:
“欲知前生事,今生受者是。欲知来生事,今生作者是。”
这辈子的结果,就是上辈子造的因,要知道下辈子过得怎么样,
就看看这辈子是修善还是作恶......
青椒蜀黍发现许多朋友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
会有跟佛教因果类似的误解,
那就是忘记了“直接”二字,将因果关系无限扩大化。
因此,青椒蜀黍今天就来教大家一种方法,
可以自我判断一下一些简单事故的责任:
假设法很简单,就是假设我没有做过这件事,
假设把这个你认为影响事故定责的行为拿掉,
看看事故还会不会发生?
如果事故还会发生,
那这就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我不小心被人家车撞了,我没有随身带驾驶证。
这会不会影响我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呢?
我们假设,我没有做“不带驾驶证”这件事,即我带着驾驶证,
事故会不会发生呢?
依然会!
因此,不带驾驶证虽然是交通违法行为,
但这与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带驾驶证”应当受到处罚,但不影响事故的责任认定。
两码事,行政违法归行政违法,责任归责任。
我在开车时接了一个电话,
结果一时分心追尾了别人。
假设“接电话”这个行为没有了,
即我并没有因为接电话而分心,
那还有没有可能撞上呢?
不会了,不接电话我就不会分心,
也就不会撞到别人了。
因此,“接电话”这个违法行为影响责任认定。
那么又有朋友要问了,
就像第一个例子所说,虽然我没有带驾驶证的行为是交通违法,
但是与事故定责没有直接关系,
可是仍然是交通违法啊!
没错!
所以民警在现场勘验交通事故时,
通常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处理掉,
然后再根据违法行为是否与事故有直接关联开展进一步工作。
这也就是有的朋友曾经抱怨“撞了车还被处罚”的真正原因。
但是最后说一句,
交通事故的现场、原因错综复杂,
今天介绍的办法只是原理,
实际责任认定还是以处置事故交警的说法为准哦~
现在大家明白了吗?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点帮助呢!
青椒在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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